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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9-03-31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2008年,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各区县基本完成了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技防设施完善工作,初步建立了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治安防范水平。市教委、市公安局在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安全工作的抽查中发现,一些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还存在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1.技防设施使用维护不规范,部分安保人员对技防设施不能熟练操作,影响了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2.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不规范,台帐不清。3.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有的学校在教学期间仅开启一侧通道,未按规定保持教学场所两端消防通道畅通;有的学校未按规定及时更换灭火器。4.部分新建学校围墙高度未达到2.2米,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5.门卫制度不严格,部分学校未能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查证、登记制度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技防设施使用和管理,保持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一)明确维护单位和维修电话,建立维护工作台帐。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在安防中心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技防设施维护单位维修人员名单和报修电话,以便及时报修,保障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学校要建立维护工作台帐制度,清晰记录技防维护单位来校维护技防设施的时间、人员、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技防单位维护人员签名备查。

(二)规范使用管理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并规范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对视频监控回放图像明确学校“主管人员早晚看、学校领导每周看”的定期查看、记录制度,以便及时发现技防设施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报修和处理。

(三)加强安保人员培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调与配合,将技防设施的使用列入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内容,防止因安保人员流动带来的使用盲区。

(四)按规定更新技防设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印发的《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附件1),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更新计划,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及时更新强制性技防设施,确保技防设施的运行质量。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学校人防、物防水平

(一)严格门卫制度

1.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填写会客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将由学校相关人员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销单。

2.全面推行来访人员挂牌进校制度。自2009年春季新学期开学第一天起,凡进入中小学幼儿园的来访者在履行完登记手续后,要向学校有关人员领取“访客证”,并需挂持“访客证”(样张见附件2)。来访者离校时须将“访客证”与会客单一并交还门卫。

各区县要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要求”制作“访客证”。“访客证”若有损坏或遗失要及时更新。

(二)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处置过期化学药品,防止危险化学品流失。

(三)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落实专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及时更新消防器材,保持教育教学期间消防通道畅通。处理好防盗与消防安全之间的关系,在安装防盗门、窗时要兼顾消防安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列入对学校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列入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安全。

附件:1.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

      2.访客证样张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安全  工作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115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1

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

一、电视监控系统

1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

2.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

3.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

4.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

5.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

6.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

7.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

8.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

9.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

二、防盗报警系统

1.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

2.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

3.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

三、紧急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

 

 

 

附件2

访客证样张(杨浦区教育局提供,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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