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 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提高上海市特殊教育师资水平,切实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适应特殊教育教学与管理,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我委委托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组织全市特殊教育学校中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学与管理人员开展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 现将《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你们根据培训计划落实参训人员,并将本区县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由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汇总后(见附件2)于3月5日之前送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请你们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及时总结和发现培训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将建议意见报我委人事处。 附件:1.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 2.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 杨洁;上海市学前教 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 于素红、林琳; 联系电话:23116832,62232296,62232710; 电子邮箱:hsxtpx@yahoo.com.cn)
(共印60份) 附件1: 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通过专业培训,使学员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能力和技能。 二、培训对象 (一)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在特殊学校(不含工读学校)、 康复指导中心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的人员。 (二)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从事特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两大类,包括特殊教育概论,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行为矫正、医学基础和康复基础,特殊学校课堂教学,教育教学实践,共136学时。 (二)培训方式 集中培训与教师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 四、培训安排 (一)本次培训从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进行。 (二)根据特殊学校具体人数分批安排培训,每班规模为40人。 (三)平时每周一天或周末进行分散授课,暑假集中授课。 (四)培训地点为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 五、培训的考核和发证 (一)考核 学员完成培训后,需参加统一组织的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查。 (二)发证 全部课程合格者,由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颁发“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六、培训的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工作办公室组织和协调,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培训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工作。 七、培训的相关规定 1.已经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不再参加本次培训。 2.已经参加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和上海市同类特殊学校的教师自培基地组织的相关培训但未考核的教师,可以免修相关课程,但仍需参加考核。 3.2010年开始,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担任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教师,除应具有教师资格以外,还应参加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 4.新从事特殊教育相关工作的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在新任工作一年内完成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 附件: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课程、学时表 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课程、学时表
附件2: 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报名汇总表 区县(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出箱:
填表说明:教育对象为:盲、聋、弱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