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随班就读学生认定制度和安置流程 徐汇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2013.03第二版) 一、“随班就读”对象 根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卫生局颁布的文件精神,经定点医疗机构检测确诊患有残疾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二、“随班就读”对象首次确定工作要求及流程 1、残障学生(除了听力、视力、肢体、精神残疾等存在明显残障的学生外),一般从小学三年级开始申请“随班就读”。 2、小学五年级和初中学生一般不再新申请“随班就读”。 3、随班就读对象的确定、撤销工作在暑假中进行,学生从新学期开始取得或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4、首次确定流程: (1)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定点医疗结构的诊断报告。 (2)学校填写《上海市残疾儿童教育安置意见表》,将表格和诊断报告一同交区特教中心。 (3)区特教中心组织本区入学鉴定委员会对学生发展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残疾儿童的年龄、残疾程度等实际情况,提出学前特教班(幼儿园)、特教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计划。 (4)区特教中心将专家意见汇总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5)区特教指导中心将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家长。 三、“随班就读”对象转介工作流程 1、智力残疾“随班就读”学生每两年需进行复测重新认定。如学生情况好转,不再符合残疾标准,即认定为普通学生,撤销随班就读学籍; 2、其他随班就读学生转介工作流程 四、其他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家长。销随班就读学籍。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上报→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告知学校、家长审核结果。 附:本市残疾儿童确诊、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沪教委基[2010]61号) 1、听力言语检测: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2、视力检测: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 3、自闭症检测: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 4、脑瘫检测: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5、智力及社会适应能力检测: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6、其他残疾:上海市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 附件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智力残疾一级: 发展商(0-6岁)≤25或智商(7岁以上) ≤20:适应性行为分数≤20分,极重度缺陷;WHO-DAS分值≥116分。 智力残疾二级: 发展商 (0-6岁)在26-39之间或智商(7岁以上)在21-34之间;适应性行为分数在21-34分之间,重度缺陷;WHO-DAS分值在106-115分之间。 智力残疾三级: 发展商 (0-6岁)在40-54之间或智商 (7岁以上)在35-49之间;适应性行为分数在35-49分之间,中度缺陷;WHO-DAS分值在96-105分之间。 智力残疾四级: 发展商(0-6岁)在55-75之间或智商(7岁以上)在50-69之间;适应性行为分数在50-69分之间,轻度缺陷;WHO-DAS分值在52-95分之间。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因病人的思维、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意识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体心 理社会功能、气质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记忆力功能、心理运动功能、情感功能、知觉功能、思维功能、高水平认知功能、语言精神功能、序列复杂动作精神功能存在 非常严重的障碍;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严重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严重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意识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 整体心理社会功能、气质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记忆力功能、心理运动功能、情感功能、知觉功能、思维功能、高水平认知功能、语言精神功能、序列复杂动作精神功能存在重度障碍;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重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重度障碍;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意识功能、定向功能、智力功能、整体心理社会功能、气质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注意力功能、记忆力功能、心理运动功能、情感功能、知觉功能、思维功能、高水平认知功能、语言精神功能、序列复杂动作精神功能存在中度障碍;在活动和参与方面可能存在中度障碍,完成理解交流、身体移动、与人相处、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存在中度障碍;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半径<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导致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有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均听力损失在90 dB HL以上,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千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各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万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申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申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3岁以前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胯裂以及舌或颂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25%,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45%,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旬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65%,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截肢或缺肢; 8、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截肢或缺肢; 3、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4、单全下肢和单全上肢截肢或缺肢; 5、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踝关节、腕关节以上); 6、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 2、单前臂及其以上截肢或缺肢; 3、单大腿及其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和食指或申指缺失; 5、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 (含5厘米); 3、脊柱强 (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一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8、双手十指50%以上缺失或双手十指功能丧失50%以上; 9、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10、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11、侏儒症 (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2、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