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当家作主、依法治校三者有机统一,依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沪教党[1999]158号)、《关于徐汇区中小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徐教委[2003]18号)、《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与要求(试行)》(徐教委[2008]5号)、《关于加强徐汇区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徐纪[2006]7号),《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层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与要求》(徐教委[2008]5号),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落实上级关于党组织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精神,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议事决策的领导原则 (一)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 (三)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代会审议。 三、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 (一)关于学校的重大事项 学校的重大事项是指: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岗位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用,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教职工奖惩制度等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决策与管理程序
四、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1、树立决策者责任意识。决策前要开展调查研究,决策时要按规定程序,充分讨论议事,决策后要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2、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或提供文字资料。 3、会议要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4、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5、参与集体决策的成员,根据内容确定范围。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学校定期(双周)举行校务会议,参会者为党政工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校务会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6、学校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有一定的会议形式和正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通知、议程、记录、决定、备忘录等形式)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9、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10、未尽事宜,通过两委会(支委、校务)补充立项,明确工作流程,按规范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