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义务献血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都应认真执行义务献血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等有关人员任组员。由校长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协助行政落实相关工作,具体组织献血人员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二、 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 1、学校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义务献血指标数,公布参加体检名单,凡体检合格者,必须履行义务献血。以1:2的比例(需要时可提高比例)组织献血体检,直至完成当年任务数为止。 2、献血人员健康状况的鉴定,以献血中心体检处医生出具的体检结果为依据。 3、体检的教职员工如体检结果为“体重不合格”的,则需连续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为 “暂不宜献血”或“本次不宜献血”的,则第二年再次体检,如连续两年体检结果为“暂不宜献血”或“本次不宜献血”的,则隔两年再行体检;如体检结果为“不宜献血”或“永久不得献血”的,则该教职工不进入献血顺序名单中。 4、有特殊原因(如怀孕、哺乳期、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等医学上规定暂时不 能献血的原因),当年不能参加献血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推迟一至二年。 四、实施办法。学校采用义务献血计划编号制。 1、已经在本校献过血的教职工的献血序号安排在未献血人员序号之后,具体每个人的序号由学校根据本人献血的时间先后统一排序,献血时间越早,排列序号越前,同一年献血的按工龄排序,工龄越短,排列序号越前。每年献过血的教职工的献血序号,放到最后。 2、新调入本校或新进的教职工的献血序号及时编入全校序列,进行补充排列,排列序号靠前(若在进入本校前已参加过义务献血的,则需提供献血证明)。 3.调离本校和超龄教职工的编号自动作废。 4.大力提倡自愿义务献血,经本人提出口头申请,体检合格者即可提前或多履行献血义务。 5、献血时间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五、奖励. 1、义务献血一次性补助共计2500元,(其中教工互助金1000元,行政慰问1500元) 2、选择放弃教工互助金1000元慰问的献血人员,可优先参加次年的区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3、参加义务献血的教职员工,在同等条件下,评优优先。 4、集中休息10天。 5、由学校工会建立献血互助金,以自愿为原则,在职教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每年60元。统筹安排。 六、本条例经六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其他说明: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学校无偿献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董李凤美康健学校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