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基〔2005〕20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事业“十五”规划》(沪府办[200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8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制订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免费教育的有关政策”协调会议精神,帮助残障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体现党和政府对残障学生的关心,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2月起,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上海市盲、聋、辅读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实施内容 免除上述学生在校其间所必需的学习费用,具体免费项目为: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经费来源 (一)各区县要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调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年每生最低标准为1200元,解决学生就学所需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课外教育活动费。 经市设点布局调整后不举办聋校的区县应向接受本区县聋学生就读的特教学校支付教育经费,每生每年l万元。 (二)市教育、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特教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给予特教学校的教育教学设备、校舍修建专项资助。 (三)市民政局、市残联每年各出资100万元建立康复专项资金,用于特教学校的康复工作。市慈善基金会每年出资1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康复、生活资助。 每年3月底前由上述三家单位将经费划转市教委,由市教委根据特教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学生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进行康复经费的下达和帮困助学工作,做到专款专用,每年12月底由市教委向上述三家单位通报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申请(民政的资金为彩票福利金)。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教育、财政、物价、民政、残联、慈善基金会等部门要相互协作,从本区县的实际出发,研究并制定适合本地区特教学校减免学习费用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已经实行减免学习费用并且政策优于现定政策的,原有政策不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二○○五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