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精神,提高学校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名副其实的上海市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关于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关于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关于学校章程、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以及规则的制定和调整; 4.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与学期工作计划制定;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课程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2.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结构工资改革、职称申报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年度党政班子实事项目确定;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 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学科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交流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 议事决策原则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 集体决策机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成员,主要为党政工组成的校务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书记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 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校务公开”规定事项,在提交校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干部的任免,在校务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务会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保障决策科学,符合学校发展规律。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校务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全部到席,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七)凡前次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 分工组织实施 校务会做出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或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务会。 (二) 加强监督检查 校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分工责任人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书记汇报,党组织、教代会代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联系人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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